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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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0301號
聲 請 人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
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係依據兩造於民國93年間簽訂之2004年
TVB電視連續劇節目出租合約書是否履約而起爭執,惟依據
該合約書,兩造已合意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移送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執行法院非必為作成執行名義之法院,債務人異議之訴主
要為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並撤銷已為之執行程序。強制
執行法第十四條既規定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
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是執行法院為實際實施執
行程序之法院,對於債務人異議之訴自有管轄權。經查,聲
請人係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執字第5911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卷宗查明屬實,是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本件債務人異議
之訴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
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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