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金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92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12日上午9時49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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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9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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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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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九十五年十一月│貳佰貳拾元│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CL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三十日││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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