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辛○○
子○○丁○○癸○○甲○○○戊○○庚○○丑○○○壬○○己○○右聲請人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選任被上訴人乙○○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本件被上訴人乙○○之長子丙○○,為被上訴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乙○○等人提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上訴,因被上訴人乙○○經漢銘醫院函復結果認其已無訴訟能力之人,又無聲請宣告禁治產,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為恐訴訟久延致受有損害,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被上訴人乙○○之戶籍謄本一份為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函請被上訴人乙○○住院之醫院即漢銘醫院函復稱︰「本院病患乙○○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因呼吸衰竭,由台中榮民總醫院轉入本院呼吸治療病房繼續治療。該病患目前狀況,仍需二十四小時依賴呼吸器維生,意識呈現嗜睡,無法循醫師囑言從事活動。」等情,有漢銘醫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漢(醫)字第九0一00一一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可認為真實,是其聲請為被上訴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邱春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