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 王在均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原告與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5,357元,並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惟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4日為訴之追加,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1,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900元,尚欠1,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