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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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 姚演模 相對人 洪東雄
洪置笙 洪東富 洪東海 洪汝輝 許國 川 許柏鴻 許浚宏 李 許貴美 許 玉娟 許素珍 張卿雲 廖宏遠 蕭主 命 蕭雪貞 陳光華 陳 泉源 陳瑞 蓮 陳淑滿 楊順隆 楊 順宏 楊和惠 楊富惠 洪瑞吾 即 洪元 良 洪正桂 陳 洪淑慧 王 洪玲珠 洪華鈴 劉玉 華 黃彩玉 林孟 兒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洪東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洪東雄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洪東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洪東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東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洪東海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洪汝輝、 許國川 、許柏鴻、許浚宏、 李許貴美 、 許玉娟 、許素珍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洪汝輝、許國川、許柏鴻、許浚宏、李許貴美、許玉娟、許素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卿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張卿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蕭雪貞、陳光華、 陳泉源 、 陳瑞蓮 、陳淑滿、楊順隆、 楊順宏 、楊和惠、楊富惠、洪瑞吾即 洪元良 、洪置笙、洪正桂、 陳洪淑慧 、 王洪玲 珠、 林孟兒 、洪華鈴、 劉玉華 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雪貞、陳光華、陳泉源、陳瑞蓮、陳淑滿、楊順隆、楊順宏、楊和惠、楊富惠、洪瑞吾即洪元良、洪置笙、洪正桂、陳洪淑慧、 王洪玲珠 、林孟兒、洪華鈴、劉玉華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華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洪華鈴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玉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劉玉華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彩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黃彩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均有明文。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113號判決確定,兩造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如附表一所示,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閱無訛。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二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02,
941元,而本院於102年10月31日裁定命相對人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等件,相對人逾期均未提出,經依附表ㄧ所示之比例計算後,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如附表三所示,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聖哲附表一:
┌──────────────────────────────────┐│附表:南投縣○○○○○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姚演模│1/12│1/12│├──┼───────────┼───────┼───────────┤│2│洪東雄│1/12│1/12│├──┼───────────┼───────┼───────────┤│3│洪東富│1/6│1/6│├──┼───────────┼───────┼───────────┤│4│洪東海│1/12│1/12│├──┼───────────┼───────┼───────────┤│5│洪汝輝、許國川、許柏鴻│1/12│1/12,應由洪汝輝、許國│││、許浚宏、李許貴美、許││川、許柏鴻、許浚宏、李│││玉娟、許素珍公同共有││許貴美、許玉娟、許素珍│││││連帶負擔│├──┼───────────┼───────┼───────────┤│6│張卿雲│1/12│1/12│├──┼───────────┼───────┼───────────┤│7│廖宏遠、 蕭主命 、蕭雪貞│1/12│1/12,應由廖宏遠、蕭主│││、陳光華、陳泉源、陳瑞││命、蕭雪貞、陳光華、陳│││蓮、陳淑滿、楊順隆、楊││泉源、陳瑞蓮、陳淑滿、│││順宏、楊和惠、楊富惠、││楊順隆、楊順宏、楊和惠│││洪瑞吾即洪元良、洪置笙││、楊富惠、洪瑞吾即洪元│││、洪正桂、陳洪淑慧、王││良、洪置笙、洪正桂、陳│││洪玲珠、林孟兒、洪華鈴││洪淑慧、王洪玲珠、林孟│││、劉玉華公同共有││兒、洪華鈴、劉玉華連帶│││││負擔│├──┼───────────┼───────┼───────────┤│8│洪華鈴│1/24│1/24│├──┼───────────┼───────┼───────────┤│9│劉玉華│1/24│1/24│├──┼───────────┼───────┼───────────┤│10│黃彩玉│3/12│3/12│└──┴───────────┴───────┴───────────┘附表二:
┌───┬──────┬───┬────┬─────────────────┐│繳款人│項目│金額│小計(元│計算式(元)││││(元)│)││├───┼──────┼───┼────┼─────────────────┤││裁判費│8,480│8,480│││姚演模├──────┼───┼────┼─────────────────┤││地政鑑測規費│2,205│22,115│2,205+800+4,605+5,550+8,955││││800││││││4,605││││││5,550││││││8,955││││├──────┼───┼────┼─────────────────┤││不動產估價│50,000│70,000│50,000+20,000││││20,000││││├──────┼───┼────┼─────────────────┤││郵務送達│1,156│2,346│1,156+1,190││││1,190│││├───┼──────┼───┼────┼─────────────────┤│總計│││102,941││││││││└───┴──────┴───┴────┴─────────────────┘附表三:
┌──┬────────┬─────┬──────────────┐│編號│當事人姓名│應負擔之訴│備註││││訟費用額│(計算方式)│├──┼────────┼─────┼──────────────┤│1│姚演模│8,578元│102,941×1/12=8,578│││││││││││├──┼────────┼─────┼──────────────┤│2│洪東雄│8,578元│102,941×1/12=8,578│││││││││││├──┼────────┼─────┼──────────────┤│3│洪東富│17,157元│102,941×1/6=17,157│├──┼────────┼─────┼──────────────┤│4│洪東海│8,578元│102,941×1/12=8,578│├──┼────────┼─────┼──────────────┤│5│洪汝輝、許國川、│連帶負擔│102,941×1/12=8,578│││許柏鴻、許浚宏、│8,578元││││李許貴美、許玉娟│││││、許素珍│││││││││││││├──┼────────┼─────┼──────────────┤│6│張卿雲│8,578元│102,941×1/12=8,578│├──┼────────┼─────┼──────────────┤││蕭雪貞、陳光華、│連帶負擔│102,941×1/12=8,578││7│陳泉源、陳瑞蓮、│8,578元││││陳淑滿、楊順隆、│││││楊順宏、楊和惠、│││││楊富惠、洪瑞吾即│││││洪元良、洪置笙、│││││洪正桂、陳洪淑慧│││││、王洪玲珠、林孟│││││兒、洪華鈴、劉玉│││││華│││├──┼────────┼─────┼──────────────┤│8│洪華鈴│4,290元│102,941×1/24=4,290││││││├──┼────────┼─────┼──────────────┤│9│劉玉華│4,290元│102,941×1/24=4,290│├──┼────────┼─────┼──────────────┤│10│黃彩玉│25,736元│102,941×3/12=2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