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相對人 黃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武吉 於民國94年7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林武吉、 詹金蘭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林武吉於98年8月24日邀同債務人詹金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0,000元,借款期限為4年,即自98年8月24日起至102年8月24日止,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茲全部抵押物已於100年9月20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黃金田,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11月11日通知相對人黃金田及債務人林武吉、詹金蘭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等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本件相對人黃金田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 愛蘭 ││546│建│92.67│全部│黃金田│└──┴───┴────┴────┴────┴────────┴─┴─────────┴──────┴──────┘┌────────────────────────────────────────────────────────────────┐│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9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73│鐵山路87巷5號│愛蘭段546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0.19、二││全部│黃金田│││││││凝土加強磚造、│層:57.24、合計││││││││││2層│:1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