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鴻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3,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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