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戴文亮 訴訟代理人 蘇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維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