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0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如已確定,則一併提出確定證明書),另原告應提出已收取之扶養費明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