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6年4月18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4張在卷可按,依前開法條
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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