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調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調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台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元長鄉崙仔村二鄰安北59號,有
起訴狀及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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