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 林元培 相對人 阮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156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釋明,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10年、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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