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林宏諭
林良諭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歐瓊心 律師被告 林浩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4日16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