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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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蔡逸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信璋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李竹村礁溪鄉農會111年7月30日10,500元FA00053622李竹村礁溪鄉農會111年8月30日10,500元FA00053633李竹村礁溪鄉農會111年9月30日10,500元FA00053644李竹村礁溪鄉農會111年9月30日500,000元FA0005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