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53號原告 劉瑞霞 被告 朱靜蓉
林庭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