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告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美英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原住民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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