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共設施維護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桃園縣龜山鄉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俊松 原告華亞科技園區環境品質監督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廖俊松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調謀 等間請求給付公共設施維護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如下:原告桃園縣龜山鄉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為新臺幣(下同)480,54
7元、原告華亞科技園區環境品質監督委員會為22,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5,29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