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083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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