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子庭(原名高彥浩)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子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子庭(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24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