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順德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順德原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4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94年5月13日94年聲字第105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以100年度聲字28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業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薇涵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