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1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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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1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秀茹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九六一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秀茹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處罰金新臺幣叄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秀茹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爰審酌被告本件以前並無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素行尚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對告訴人隱私之侵犯,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9615號被告江秀茹女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秀茹與 邱慧婷 係同事,江秀茹前以不詳方式,取得邱慧婷所使用○○○信箱(帳號○○○@○○.com.tw)之密碼後,明知未得邱慧婷同意,竟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意,於民國101年5月27日晚上9時15分許,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居所內,以邱慧婷之上開帳號及密碼登入後,進而瀏覽該帳號內所儲存之電磁紀錄,嗣邱慧婷於同年6月1日晚上9時許,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慧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秀茹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慧婷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101年6月27日函(含上開帳號登入資料)、臺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
3日函各1只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檢察官鄭淳予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明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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