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 劉泓志 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被上訴人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被上訴人台中縣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蔡其洪 被上訴人嘉義縣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徐超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富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