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7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李慧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施鴻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