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1912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4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