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4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寶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債權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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