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0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09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林翰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
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
)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
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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