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505號聲請人 葉賢儀 即新民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文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505號聲請人 葉賢儀 即新民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文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