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18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祐瑞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7年8月
29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412617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張祐瑞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8月20日晚上20時4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廣福公園)。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