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勞簡字第3號
原告ALVENDOJOSEPHNACIONAL
TOLENTINJESSIEELESEO住○○市○○區○○街00號0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予彣 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吳俊華 即億滿恩2號漁船、億滿恩6號漁船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參拾貳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甲○○○○○○○○○(下稱原告 喬瑟夫 )、乙○○○○○○○○○(下稱原告 杰西 )均為菲律賓共和國籍之人,是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又被告與原告分別簽訂之勞動契約、僱用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均於第II.4條、第II.7條約定:「加班費:依據台灣勞工法」、「假期與病假:依據台灣勞工法」等語,則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依前揭約定,應適用我國法。另原告提供勞務及被告給付報酬地點為我國境內,我國法律應屬兩造勞動契約關係最切之法律,依上開規定,本件就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遭扣工資部分涉外事件之準據法,仍同應適用我國法,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2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喬瑟夫新臺幣(下同)33,29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杰西128,79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其最後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喬瑟夫581,829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杰西313,490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億滿恩2號漁船、億滿恩6號漁船均為吳俊華所有,有被告提出之船舶登記證書、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1至238頁),且為被告所無爭執。是原告列「億滿恩2號漁船、億滿恩6號漁船即吳俊華」為被告,於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告記載方式宜改為「吳俊華即億滿恩2號漁船、億滿恩6號漁船」,以資明確,附此指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均為菲律賓共和國籍之人,億滿恩2號及億滿恩6號漁船皆為被告吳俊華所有,原告喬瑟夫於106年4月5日起與被告吳俊華即億滿恩6號漁船簽訂勞動契約,經被告指派至億滿恩2號漁船工作,109年3月18日被告再以億滿恩2號漁船與原告喬瑟夫簽約,原告喬瑟夫仍於億滿恩2號漁船工作。原告杰西於108年6月26日起至億滿恩2號漁船即被告吳俊華處工作。原告與被告約定每月工資均為23,800元,每天工作8小時,在新北市瑞芳區海域從事捕魚工作,雇主須按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每天並應供應3餐及免費住宿等,惟原告工作期間,雇主並未依約履行,原告於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均仍須工作,亦經常有跨日待在漁船上捕魚之情事,此有億滿恩2號漁船之出(進)港時間表為證。且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自其等每月工資中扣減服務費用每月1,500元至1,800元,及扣除國外仲介借貸費每月4,000元至8,000元不等,經原告於109年6月、7月間向被告抗議,被告卻置之不理,原告2人遂於109年7月15日終止勞動契約並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未果,爰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資遣費、特休未休之工資及遭扣繳之工資,並臚列各項請求如下:
⒈加班費部分:
原告2人均與被告約定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但實際上卻有延長工時之情形,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39條前段、中段、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2款、第5條第2項之規定及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釋,並依原告喬瑟夫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下稱系爭安檢紀錄表A)、原告杰西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下稱系爭安檢紀錄表B)等資料,暨估算每次出航前、返港後之必須工作時間,可計算得出被告應給付原告2人加班費(即平常日延長工時及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之出勤),其中原告喬瑟夫之加班費合計為118,167元、原告杰西之加費合計為120,857元(計算式詳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⒉資遣費部分:
原告2人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109年7月15日終止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被告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之規定支付原告2人資遣費,經依原告之每月平均工資計算後,被告應支付原告喬瑟夫51,482元、原告杰西47,600元(計算式詳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被告未告知原告有特別休假,原告喬瑟夫自106年4月5日至109年7月15日共有31日特別休假而未休、原告杰西自108年6月26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共有10日特別休假而未休,故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喬瑟夫26,180元、原告杰西7,933元(計算式詳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⒋扣繳費用(遭扣之薪資)部分:
被告給付工資同時卻巧立名目予以扣減,且均未經過原告之同意,依被告扣減仲介費用每月1,500元至1,800元及扣除國外仲介借貸費每月8,000元,則被告應給付其所扣之工資予原告,經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喬瑟夫386,000元、原告杰西137,100元(計算式詳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⒌綜上,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喬瑟夫581,829元(計算式:118,167元+51,482元+26,180元+386,000元=581,829元)、原告杰西313,490元(計算式:120,857元+47,600元+7,933元+137,100元=313,490元)。
㈡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喬瑟夫581,829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杰西313,490元,並自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
㈠漁船船員係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不適用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等規定。且原告主張工作時間以漁船進出港時間核算,惟此抵觸勞動部公告「漁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特殊工作者工作時間參考指引」(下稱系爭參考指引)第四項:工作時間係指在雇主或船員指揮監督下,船員從事漁船航行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卸漁及漁事整補等時間,其餘以外時間為船員休息時間之規定。且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亦規定「…工作時間表將由船長依據國際慣例和標準來決定和規定」,足見原告知悉來臺從事漁船作業之工作時間,應以國際慣例、標準及系爭參考指引為主,非以漁船進出港時間計算。且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工作時數有誇張不符事實常情之情形。
㈡國定假日休假部分,兩造間已有協議,且原告亦確實依據協議補休假,而勞資會議中均有勞方代表2人簽名。
㈢資遣費部分,原告於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中已載明:…同年7月15日就不想回雇主處工作,主張與雇主於109年7月15日終止聘僱關係…等語,故本件應無原告主張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
㈣特休未休工資部分,原告於109年6月1日至30日之休漁期間均無出海工作,具有休假30日之事實,且被告仍給付原告當月薪資,顯然優於勞動基準法關於特別休假之天數。退步言之,倘被告應給付原告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則因原告工作年資均未滿1年,依法特別休假各應為3日。且原告杰西並未排定年休假部分。
㈤原告主張扣減仲介費用1,500元至1,800元部分,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之規定,此為勞動部規定之服務費項目。另有關原告主張扣除償還借款8,000元部分,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查明,此與被告無關,應係貸款公司收取。且服務費是在薪資確認完給原告後,原告再繳交服務費。償還借款8,000元的部分,我們沒有從他的薪資中扣除8,000元,我們是把他的薪資扣除勞健保後,將薪資交給勞工,勞工簽收後,勞工拿到錢後再去處理欠債的部分。
㈥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等均為菲律賓共和國籍之人,億滿恩2號及億滿恩6號漁船均為被告吳俊華所有,原告喬瑟夫與被告吳俊華即億滿恩6號漁船訂立勞動契約,於106年4月5日起為被告工作,並經被告指派至億滿恩2號漁船工作,嗣於109年間被告再以億滿恩2號漁船與原告喬瑟夫簽約,原告喬瑟夫仍於億滿恩2號漁船工作。原告杰西則於與被告訂立勞動契約,自108年6月26日起於被告處工作。約定每月薪資均為23,800元、每天工作8小時,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及每日應至少供應3餐及免費住宿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109年9月1日北二隊字第1091107409號函暨原告喬瑟夫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即系爭安檢紀錄表A)(新北地院卷第49至第55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109年9月1日北二隊字第1091107406號函暨原告杰西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即系爭安檢紀錄表B)(新北地院卷第57至第63頁)、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地院卷第65至第69頁)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無爭執,被告復提出兩造簽署之勞動契約、僱用合約書(即系爭契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本院卷第77至98、243至246頁)、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本院卷第119、120頁)、船舶登記證書、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暨船舶檢查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漁業執照(本院卷第231至242頁)、漁工薪資明細表、薪資單、薪資表(本院卷第183至197、247至279頁)、出勤紀錄(本院卷第281至334頁)等件影本為證,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並觀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及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之記載,可知原告與被告約定薪資係按基本工資計算,而隨基本工資調整,附此指明。至於原告主張得請求被告給付上揭加班費、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遭扣之薪資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及拒絕,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㈠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於本件有無適用?㈡若本件無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則應如何計算原告請求給付之各項加班費、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㈢原告主張被告每月自原告薪資中扣減仲介費及償還借款之金額,而請求給付遭扣之工資,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於本案是否適用:
⒈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6號解釋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理由書以:「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第一項)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第二項)」基於上開意旨,本法乃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為目的,規定關於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固得依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約定勞動條件,但仍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本院釋字第四九四號、第五七八號解釋參照)。衡酌本法之立法目的並考量其規範體例,除就勞動關係所涉及之相關事項規定外,尚課予雇主一定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於違反特定義務時亦有相關罰則,賦予一定之公法效果,其規範具有強制之性質,以實現保護勞工之目的(本法第一條規定參照)。而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下稱工作時間等事項)乃勞動關係之核心問題,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故透過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規範,並以此標準作為法律保障之最低限度,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容勞雇雙方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之。」、「惟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此所以立法者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為因應特殊工作類別之需要,系爭規定乃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者,容許勞雇雙方就其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排除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故對於業經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如勞雇雙方之約定未依法完成核備程序即開始履行,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其約定之民事效力是否亦受影響,自應基於前述憲法保護勞工之意旨、系爭規定避免恣意浮濫及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目的而為判斷。」、「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係在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在探究法規範是否屬本條之強制規定及違反該強制規定之效力時,自須考量國家管制之目的與內容。勞雇雙方就其另行約定依系爭規定報請核備,雖屬行政上之程序,然因工時之延長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且因相同性質之工作,在不同地區,仍可能存在實質重大之差異,而有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慎逐案核實之必要。又勞方在談判中通常居於弱勢之地位,可能受到不當影響之情形,亦可藉此防杜。系爭規定要求就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報請核備,其管制既係直接規制勞動關係內涵,且其管制之內容又非僅單純要求提供勞雇雙方約定之內容備查,自應認其規定有直接干預勞動關係之民事效力。否則,如認為其核備僅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系爭規定之前揭目的將無法落實;且將與民法第七十一條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不符。故系爭規定中『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要件,應為民法第七十一條所稱之強制規定。而由於勞雇雙方有關工作時間等事項之另行約定可能甚為複雜,並兼含有利及不利於勞方之內涵,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及本法第一條規定之整體意旨,實無從僅以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未經核備為由,逕認該另行約定為無效。系爭規定既稱:『……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規定之限制』,亦即如另行約定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尚不得排除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之限制。故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⒉被告雖主張漁船船員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定之工作者,並提出勞動部108年5月2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527號公告及系爭參考指引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07至第112頁),惟被告並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兩造另行就關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被告所提出之「億滿恩2號漁船第一屆第四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關於109年1月1日國定假日調移至109年1月6日補休)、「億滿恩2號漁船第二屆第二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關於109年2月28日國定假日調移至109年3月6日補休)、「億滿恩2號漁船第二屆第三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關於109年5月1日國定假日調移至109年5月4日補休),僅係關於上開3個休假日之調整,且上開會議記錄所載出席者之「勞方代表」僅有2人,均非原告,被告亦未提出所謂「勞方代表2人」係受原告委託協議相關議案之證明,是縱有上開會議,亦難認對於原告有拘束力。綜上,被告主張本件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得不受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49條等規定之限制云云,自無足採。
㈡原告請求加班費部分:
⒈按兩造所簽定之系爭契約之Ⅱ基本條件第⒊、⒋、⒎點,就工時、加班費及假期等部分業已分別約定:工時:每日正常工時為八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時間表將由船長依據國際慣例和標準來決定和規定。、「加班費:依據台灣勞工法」、「假期與病假:依據台灣勞工法。」等語(本院卷第84、85、96、243、244頁),則原告得請求之各項加班費、休假暨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即均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審酌其請求是否適法。而系爭契約有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加班費「依台灣勞工法」之約定,且本件並無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適用如前述,則倘原告每日工時逾8小時,被告即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⒉原告主張按系爭安檢紀錄表A、系爭安檢紀錄表B每次出港及返航之時間計算其工作時間等情,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不應以漁船進出港之時間作為計算原告加班費之基礎,且因應漁船海上作業之特殊性,應以被告提出之出勤紀錄作為原告工作時數之依據等語,並提出出勤記錄為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經查:
⑴被告雖提出系爭出勤紀錄為證,惟為原告所否認。本院核對系爭安檢紀錄表A、B(期間僅為108年7月1日至109年7月15日)與系爭出勤紀錄,系爭出勤紀錄有不合理之處。舉例言之,依系爭安檢紀錄表A、B所載,原告2人於108年7月22日上午10時14分出港,於108年7月23日上午9時50分進港(第一次航程),於同日即108年7月23日中午12時5分出港,於108年7月24日上午6時25分進港(第二次航程),於同日即108年7月24日上午10時36分出港,於108年7月30日上午6時20分進港(第三次航程),惟依被告所提出之原告2人之108年7月份出勤紀錄(本院卷第309、322頁),其上僅記載原告2人於108年7月22日23時0分至0時出勤工作1小時、於108年7月23日0時0分至2時0分工作2小時(第一航程)、108年7月23日23時0分至0時0分出勤工作1小時、於108年7月24日0時0分至2時0分工作2小時(第二航程)、於108年7月29日3時0分至4時0分工作1小時(第三航程),此段期間(即108年7月24日上午6時25分至108年7月30日上午6時20分)原告2人於海上長達181小時40分,惟工作時數僅記載合計7小時,其中第三航程時間長達5日19小時44分,工作時數卻僅記載1小時,顯見被告所提出之出勤紀錄有不符常理之處,該出勤紀錄之正確性即有疑義,且原告2人109年7月間亦有進出港記錄,惟被告卻未提出原告2人之109年7月份出勤紀錄。綜上,被告所提出之出勤紀錄,難以作為判斷原告實際工時之依據。
⑵原告主張依系爭安檢紀錄表A、B之出港及返航之時間計算其工作時間等情,惟查,原告之工作為漁船船員,其於海上執行工作時,本即可能會因航行路線、天候、海象、漁場狀況等諸多因素,而具有工時不易掌握之特殊性,且因在海上之活動空間受侷限在漁船上,工作或休息時間之認定界限,本即較為糢糊且不明確。又考量本件漁船船員出海期間雖侷限於漁船內無法自由外出、行動,惟倘認航行期間均屬其工作時間,而不存在休息時間,亦顯與常情不符。再依本件億滿恩2號漁船進出港之情形以觀,出海時間不固定,每次出海時間為不及1日至數日不等之情形,顯係沿海、近海之漁撈作業。並衡酌被告既有備置、保存及提出出勤記錄之義務,惟被告並未翔實於系爭出勤記錄記載原告之出勤工作時間,則原告未能證明其實際工作時間之不利益,亦不應全由原告承擔。本院綜衡上情,認原告雖未能舉證證明出港至返港之時間均為其工作時間,惟本件以被告漁船每次出港至返港之期間,扣除合理休息時間後之時間,為原告之工作時間,應屬合理。並經本院於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詢問兩造下列問題:(如果本院要按照勞基法規定,計算加班費,均以按日曆日為標準計算,以凌晨12點算至午夜12點,兩造有何意見?)、(在漁船上,如果要按照勞基法標準計算加班費,按原告主張在船上都是工作時間,但如果要扣除休息時間,休息時間以八個小時來計算休息時間,兩造有無意見?),兩造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387頁)。是本院即以原告出港至返港之海上時間,按凌晨0時至午夜12時(即24小時)日曆日為基準,每日先行計算原告工作時數,工作時數算滿8小時後,再扣除8小時之休息時間後之餘數,作為計算原告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之計算基礎,若當日出勤不足8小時,則以實際時間為準(例假日及休假日除外)。
⒊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之工作時間,依前開說明之方式計算如附表一所示。次查,原告於108年7月至12月期間之月薪為23,100元,則每小時之工資應為96元(計算式:23,100元÷30日÷8時=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於109年1月至7月期間之月薪為23,800元(原告109年7月薪資單記載工作11日,薪資為7,912元,然原告2人該月均係遭扣除足月之健保、勞保費用,是原告2人當月之月薪經計算後仍約為23,800元,是仍以23,800元計算之),則每小時之工資應為99元(計算式23,800元÷30日÷8時=99元),從而:
⑴原告於108年8月至12月期間加班費之計算為:①平日延長工時前2小時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28元(計算式96元×4/3=128元),滿2小時後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0元(計算式:96元×5/3=160元);②休息日之延長工時前2小時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28元(計算式96元×4/3=128元),滿2小時後至8小時內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0元(計算式:96元×5/3=160元),逾8小時後之每小時工資應為256元(計算式:96元×8/3=256元)。③例假日之加班工資,每日(即工時8小時以內)應為768元(計算式:96元×8時=768元),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28元(計算式96元×4/3=128元),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0元(計算式:96元×5/3=160元);④休假日之加班工資,每日(即工時8小時以內)應為768元(計算式:96元×8時=768元),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28元(計算式96元×4/3=128元),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0元(計算式:96元×5/3=160元)。
⑵原告於109年1月至7月15日期間,加班費之計算為:①平日延長工時前2小時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32元(計算式99元×4/3=132元),滿2小時後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5元(計算式:99元×5/3=165元);②休息日之延長工時前2小時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32元(計算式99元×4/3=132元),滿2小時後至8小時內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5元(計算式:99元×5/3=165元),逾8小時後之每小時工資應為264元(計算式:99元×8/3=264元)。③例假日之加班工資,每日(即工時8小時以內)應為792元(計算式:99元×8時=792元),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32元(計算式99元×4/3=132元),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5元(計算式:99元×5/3=165元);④休假日之加班工資,每日(即工時8小時以內)應為792元(計算式:99元×8時=792元),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32元(計算式99元×4/3=132元),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之每小時工資應為165元(計算式:99元×5/3=165元)。
⑶綜上,本件原告2人得請求之各項加班費詳如附表二(A)、(B)、(C)、(D)欄所示,故原告2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人每人加班費,於110,521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⑷被告雖辯稱:休假日部分兩造間已有勞資會議調移,且原告亦確實依據協議補休假,勞資會議中均有勞方代表2人簽名等語,惟縱有被告提出之「億滿恩2號漁船第一屆第四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億滿恩2號漁船第二屆第二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億滿恩2號漁船第二屆第三次臨時勞資會議記錄」所示會議,亦難認對於原告有拘束力,已如前述,是被告此項辯解難以採認。
㈢原告請求資遣費部分:
⒈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從未給付原告加班費,顯有違反勞工法令且損害原告之權益,故原告於109年7月15日終止勞動契約,自屬有據,是原告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於109年7月15日終止,應堪認定。
⒉被告雖辯稱:被告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故而於同年7月15日就不想回雇主處工作」等語(本院卷第120頁)等語。惟查,上開協調會會議紀錄「勞方主張」部分已記載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勞動法規之具體情事,並記載「主張與雇主於109年7月15日終止聘僱關係…」等語(本院卷第120頁)。且本件被告違反勞工法令且損害原告權益,原告得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業經認定如前,是本件尚與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情形不同,被告所辯並非可採。
⒊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即有理由。而原告2人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均為29,594元【計算式:〈(不含加班費之薪資23,800元×6月)+(離職前6個月之加班費合計34,762元,如附表三所示)〉÷6=29,594元】,原告喬瑟夫自106年4月5日開始任職,迄至109年7月15日離職日止,新制資遣基數為1又23/36,則原告喬瑟夫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48,501元(計算式:29,594元×資遣費基數1又23/36=48,501元);原告杰西自108年6月26日開始任職,迄至109年7月15日離職日止,新制資遣基數為379/720,則原告 杰西得 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15,578元(計算式:29,594元×資遣費基數379/720=15,578元)。
㈣原告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部分: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㈠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㈡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項前段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2款第2目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喬瑟夫自106年4月5日起開始任職至109年7月15日離職日止,共計3年3月11日;原告杰西自108年6月26日起至109年7月15日離職日止,共計1年0月20日,依前揭規定,原告主張原告喬瑟夫合計有31日之特別休假,原告杰西有合計有10日之特別休假,應屬可採。被告雖辯稱:原告於109年6月均未出海工作,具有休假之事實,被告仍給與薪資,顯然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等語。惟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權利,應由勞工排定,被告在工作日未指派原告工作,與特別休假係屬二事,是被告之辯解顯無可取。從而,原告喬瑟夫所得請求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為24,593元(計算式:23,800元÷30日×31日=24,593元),原告杰西得請求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為7,933元(計算式:23,800元÷30日×10日=7,933元)。
㈤原告主張遭扣減薪資之部分: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領取薪資時遭扣減而未能領取全額薪資,所扣減費用包括每月仲介服務費1,500元至1,800元、償還借貸8,000元等項,並提出另案(本院110年度基勞簡字第9號事件,下稱另案)薪資單照片影本(本院卷第215頁)及錄影光碟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辯稱:扣除仲介服務費係依規定收取。有關扣除國外仲介借貸費4,000元至8,000元不等情事,與被告無關、我們仲介公司只有扣服務費的部分,8,000元的部分不是我們公司收的。我們沒有從他的薪資中扣除8,000元,我們是把他的薪資扣除勞健保後,將薪資交給勞工,勞工簽收後,勞工拿到錢後再去處理欠債的部分等語(本院卷第73、74、389頁),並提出原告之薪資單為證(本院卷第257至279頁)。經查:
⒈原告雖主張遭不當扣減仲介服務費等情,惟依原告簽署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第五點以:「外國人確實瞭解以下中華民國相關收費規定【法令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㈠服務費…第一年每月最高為NT$1,800元、第二年每月最高為NT$1,700元、第三年每月最高為NT$1,500元。」等語(本院卷第90至91頁),是原告主張遭每月不當扣減仲介服務費1,500元至1,800元等情,即非可採。
⒉原告主張每月遭扣除8,000元借款之部分:
⑴本院於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勘驗原告提出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以:檔案名稱:ReyBrokerVideoEvidence.mp4內容:畫面應為秘錄器之錄影畫面,畫面中穿著藍色上衣(男子A)的男子說:「你跟那個老闆借了嘛齁,一萬塊,對不對?老闆lendyou一萬,你,你嘛?一萬塊、一萬塊、三千,today」,男子A把原子筆遞給男子B並指向標題為CASHVOUCHER的文件說:「signyournamehere,yesyesyes」,畫面時間03:45,男子B於CASHVOUCHER文件上簽名,男子A指著該文件上另一處說:「還有這裡,這裡,這裡」,男子B簽名完後,男子A說:「ok,今天是...today齁,ok」並在該文件上寫字,男子A又說:「因為老闆扣掉了,老闆扣掉了,來,你的,看看,扣三千齁」,男子A把薪資單Payslip遞給男子B。畫面時間04:19至畫面時間04:27,可看見薪資單Payslip有虛線,應為上下2聯之文件,虛線下聯可見記載「還款金額ReturnEmployerMoney欄-3000、還款金額ReturnMoney欄-8000*9,總計TatalAmount欄10189,備註Remark欄還雇主3/11借款3000/10000分3期」,虛線上欄可見記載「總計TatalAmount欄22989、健保欄-335、勞保欄-476、…協建28號HsienChienNo.28、日期Date:2020/04/07」(從5分07秒起繼續勘驗光碟)畫面時間05:07,男子A指薪資單上面某處和下面「還款金額:3000」說:「這個就是這個,這個就是這個,this」,男子B答道:「哦~okok」,畫面時間05:14,男子B於該薪資單下半部中「還款金額:3000」和「備註:還雇主3/11借款;3000/10000分3期」字樣間之簽名欄簽名。男子A邊將男子B所簽名之薪資單折起邊向周圍數人問:「那個有沒有那個健保卡?」,指向自己的口罩並說:「買這個,buy這個,幫你們買這個,要不要?健保卡?你不要買?」,畫面外一男聲說:「我沒有健保卡」,男子繼續向周圍數人詢問:「啊你咧?你有沒有健保卡?啊他沒有,你有沒有健保卡?」(以下畫面不詳細記錄細節,男子A在問要不要幫大家買口罩)。畫面時間6:13起,男子A數千元鈔鈔票交給男子B,男子B張一張的數,數了十張,男子A又遞給男子B一張百元鈔及零錢若干,影片結束。並未看到男子A將薪資單下半部撕下來交給男子B的動作。男子B的說話口音及語言,應該是外籍人士(見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主張:光碟內之文件的漁船,是與本件同一仲介公司做的薪資單等情。而光碟內文件之漁船,與本件億滿恩2號漁船,及另案被告之億滿恩3號漁船,係同一仲介公司辦理漁工業務等情,為被告所是認,被告並陳稱:「(上開四艘漁船發薪水的時候是否都是由仲介公司的人去發?)有的時候是仲介公司去發,有的時候是雇主直接發。」、「原則上是由仲介公司發,仲介公司沒有辦法配合時間的時候才由雇主發。」等語(本院卷第436、437頁),則衡情該光碟錄影內容所示薪資發放情形,應與本件漁船之薪資發放情形類同。而由上開勘驗結果,似有扣除還款金額後給付薪資之情形。是被告辯稱:並未自原告之薪資中扣減清償借貸金額等情,即有可疑。
⑵次觀之被告提出之薪資單,與原告提出之另案薪資單照片影本(本院卷第215頁)相較,原告提出者係有下聯,內有「償/還款金額Amount、還款金額ReturnMoney、簽名Sign、備註Rmark、獎金Bonus、服務費TWFee、AMOUNT、Maskfee、總計TotalAmount、簽名Sign」等欄位,被告提出者則無下聯。而原告提出照片影本之該紙「2020/06/01」薪資單其中「服務費TWFee」記載「-1800」、「AMOUNT」欄記載「-8000」,「總計TotalAmount」欄記載「13355(塗改後之金額)」,與另案原告主張遭扣減8,000元之情形一致。反觀被告提出之薪資單均僅有上聯,而上聯中並無關於還款之扣減項目之記載。而本件漁船既與另案漁船係由同一仲介公司辦理包括發放薪水在內之漁工業務,則被告提出僅有上聯之薪資單,縱經原告於其上簽名,仍不足以證明原告已經受領薪資單上聯所載金額。
⑶被告所提出之薪資單既不足以證明被告已經給付應付薪資之全額(未經扣減借貸金額)予原告,則仍應由被告就薪資已經全額給付(清償)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並未提出其他確切證據證明已將未經扣減借貸金額之薪資全額給付予原告,或證明被告如實支付薪資單所載金額後,再由原告自行交付8,000元(或4,000元,後詳)予貸款公司,從而,原告主張每月薪資遭扣減借貸金額8,000元(或4,000元),應屬可信。則原告杰西主張遭扣減借貸金額104,000元(計算式:8,000元×13月=104,000元),可以採認。至於原告喬瑟夫部分,原告提出原告喬瑟夫於億滿恩6號漁船服務之薪資明細表照片影本(本院卷第217頁),觀之依其內容所列薪資數額,應為106年製作,由5月起,列30個月之薪資。而由其上107年度起之薪資仍列印為20,314元,其中1個月以手寫塗改為21,272元之情形以觀,該表格係預先製作。該表格上關於「借支(-)」8,000元部分,僅列14次(月),合計金額為112,000元(8,000元×14=112,000元)。(該表中以手寫將列印之8,000元塗改成4,000元2次,另於接續月份手寫增列4,000元2次,另有1次將列印之8,000元塗改成4,000元,復將手寫4,000元劃掉,故總金額112,000元仍然不變)。該表格既係於原告喬瑟夫任職之初製作,則其上記載之「借支(-)」欄位,應係預計扣款之金額。該欄位既僅列14個月,衡情應係預計就原告喬瑟夫之薪資扣款8,000元14個月。則原告喬瑟夫是否自任職之初至勞動契約終止,均遭按月扣款8,000元,即有疑義。是以,原告喬瑟夫主張遭扣減借貸金額,僅於該薪資表「借支(-)」欄位所列合計112,000元之範圍內為可採。
㈥綜上,本件原告喬瑟夫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295,615元(計算式:110,521元+48,501元+24,593元+112,000元=295,615元),原告杰西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238,032元(計算式:110,521元+15,578元+7,933元+104,000元=238,032元)。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2人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依前開說明,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月6日起(被告至遲應於本院111年1月5日已收受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喬瑟夫請求被告給付295,615元、原告杰西請求被告給付238,032元,及均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法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一、原告喬瑟夫、杰西之出勤時間
編號
工作日性質
日期
出港時間/零時
零時/入港時間
海上時數
延長工作時數(平常日為扣除正常工時8小時及休息8小時後之工時,若負數以0計;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為未滿(含)8小時之時數,若超出8小時,則為扣除休息8小時之後之工時)
平常日、休息日、休假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時間;例假日超過8小時工時
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工時;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工時
休息日超過8小時以上工時
1
平常日
108.7.2
15:06
24:00
08:54
0
0
0
0
2
平常日
108.7.3
00:00
04:48
04:48
0
0
0
0
3
平常日
108.7.4
12:35
24:00
11:25
0
0
0
0
4
平常日
108.7.5
00:00
08:56
08:56
0
0
0
0
5
休息日
108.7.6
15:02
24:00
08:58
8
2
6
0
6
例假日
108.7.7
00:00
15:58
03:29
24:00
03:29
08:02
合計11:31
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7
平常日
108.7.8
00:00
15:12
05:05
24:00
05:05
08:48
合計11:53
0
0
0
0
8
平常日
108.7.9
00:00
15:30
06:09
24:00
06:09
08:30
合計14:39
0
0
0
0
9
平常日
108.7.10
00:00
15:05
05:51
24:00
05:51
08:55
合計14:46
0
0
0
0
10
平常日
108.7.11
00:00
13:11
05:48
24:00
05:48
10:49
合計16:37
00:37
00:37
0
0
11
平常日
108.7.12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2
休息日
108.7.13
00:00
11:35
09:28
24:00
09:28
12:25
合計21:53
13:53
2
6
05:53
13
例假日
108.7.14
00:00
04:38
04:38
04:3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4
平常日
108.7.22
10:14
24:00
13:46
0
0
0
0
15
平常日
108.7.23
00:00
12:05
09:50
24:00
09:50
11:55
合計21:45
05:45
2
03:45
0
16
平常日
108.7.24
00:00
10:36
06:25
24:00
06:25
13:24
合計19:49
03:49
2
01:49
0
17
平常日
108.7.25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8
平常日
108.7.26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9
休息日
108.7.27
00:00
24:00
24:00
16
2
6
8
20
例假日
108.7.28
00:00
24:00
24:00
16
(8小時內以1日計)
2
6
0
21
平常日
108.7.29
00:00
24:00
24:00
8
2
6
0
22
平常日
108.7.30
00:00
06:20
06:20
0
0
0
0
23
平常日
108.7.31
13:05
24:00
11:55
0
0
0
0
24
平常日
108.8.1
00:00
11:01
07:11
24:00
07:11
12:59
合計20:10
04:10
2
02:10
0
25
平常日
108.8.2
00:00
24:00
24:00
8
2
6
0
26
休息日
108.8.3
00:00
24:00
24:00
16
2
6
8
27
例假日
108.8.4
00:00
09:45
06:53
24:00
06:53
14:15
合計21:08
13:08
(8小時內以1日計)
2
03:08
28
平常日
108.8.5
00:00
24:00
24:00
8
2
6
0
29
平常日
108.8.6
00:00
08:20
08:20
0
0
0
0
30
平常日
108.8.20
10:06
24:00
13:54
0
0
0
0
31
平常日
108.8.21
00:00
11:35
08:11
24:00
08:11
12:25
合計20:36
04:36
2
02:36
0
32
平常日
108.8.22
00:00
11:06
06:25
24:00
06:25
12:54
合計19:19
03:19
2
01:19
0
33
平常日
108.8.23
00:00
10:25
09:04
12:25
09:04
02:00
合計11:04
0
0
0
0
34
平常日
108.8.26
12:11
14:03
13:18
24:00
01:07
09:57
合計11:04
0
0
0
0
35
平常日
108.8.27
00:00
13:26
07:08
24:00
07:08
10:34
合計17:42
01:42
01:42
0
0
36
平常日
108.8.28
00:00
11:00
07:05
24:00
07:05
13:00
合計20:05
04:05
2
02:05
0
37
平常日
108.8.29
00:00
10:42
07:00
24:00
07:00
13:18
合計20:18
04:18
2
02:18
0
38
平常日
108.8.30
00:00
12:30
07:00
24:00
07:00
11:30
合計18:30
02:30
2
00:30
0
39
休息日
108.8.31
00:00
24:00
24:00
16
2
6
8
40
例假日
108.9.1
00:00
13:57
07:25
24:00
07:25
10:03
合計17:28
09:28
(8小時內以1日計)
01:28
0
0
41
平常日
108.9.2
00:00
24:00
24:00
8
2
6
0
42
平常日
108.9.3
00:00
07:03
07:03
0
0
0
0
43
休息日
108.9.7
10:46
24:00
13:14
8
2
6
0
44
例假日
108.9.8
00:00
13:46
09:05
24:00
09:05
10:14
合計19:19
11:19
(8小時內以1日計)
2
01:19
0
45
平常日
108.9.9
00:00
13:36
07:22
24:00
07:22
10:24
合計17:46
01:46
01:46
0
0
46
平常日
108.9.10
00:00
07:16
07:16
0
0
0
0
47
平常日
108.9.24
13:12
24:00
10:48
0
0
0
0
48
平常日
108.9.25
00:00
24:00
24:00
8
2
6
0
49
平常日
108.9.26
00:00
08:07
06:44
24:00
06:44
15:53
合計22:37
06:37
2
04:37
0
50
平常日
108.9.27
00:00
16:28
12:57
24:00
12:57
07:32
合計20:29
04:29
2
02:49
0
51
休息日
108.9.28
00:00
24:00
24:00
16
2
6
8
52
例假日
108.9.29
00:00
01:33
01:33
01:33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53
平常日
108.10.2
12:22
24:00
11:38
0
0
0
0
54
平常日
108.10.3
00:00
24:00
24:00
8
2
6
0
55
平常日
108.10.4
00:00
24:00
24:00
8
2
6
0
56
平常日(彈性調整補班)
108.10.5
00:00
05:35
05:35
0
0
0
0
57
例假日
108.10.6
13:02
24:00
10:58
02:5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58
平常日
108.10.7
00:00
13:16
07:01
24:00
07:01
10:44
合計17:45
01:45
01:45
0
0
59
平常日
108.10.8
00:00
12:43
08:44
24:00
08:44
11:17
合計20:01
04:01
2
02:01
0
60
平常日
108.10.9
00:00
04:32
04:32
0
0
0
0
61
平常日
108.10.22
13:05
24:00
10:55
0
0
0
0
62
平常日
108.10.23
00:00
13:28
05:00
24:00
05:00
10:32
合計15:32
0
0
0
0
63
平常日
108.10.24
00:00
24:00
24:00
8
2
6
0
64
平常日
108.10.25
00:00
13:08
05:30
24:00
05:30
10:52
合計16:22
00:22
00:22
0
0
65
休息日
108.10.26
00:00
24:00
24:00
16
2
6
8
66
例假日
108.10.27
00:00
24:00
24:00
16
(8小時內以1日計)
2
6
0
67
平常日
108.10.28
00:00
13:14
07:20
24:00
07:20
10:42
合計18:02
02:02
2
00:02
0
68
平常日
108.10.29
00:00
06:02
06:02
0
0
0
0
69
平常日
108.11.1
12:56
24:00
11:04
0
0
0
0
70
休息日
108.11.2
00:00
13:20
07:52
24:00
07:52
10:40
合計18:32
10:32
2
6
02:32
71
例假日
108.11.3
00:00
07:14
07:14
07:14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72
平常日
108.11.6
13:49
24:00
10:11
0
0
0
0
73
平常日
108.11.7
00:00
00:48
00:48
0
0
0
0
74
平常日
108.11.15
14:47
24:00
09:13
0
0
0
0
75
休息日
108.11.16
00:00
13:31
09:20
24:00
09:20
10:29
合計19:49
11:49
2
6
03:49
76
例假日
108.11.17
00:00
13:22
05:45
24:00
05:45
10:38
合計16:23
08:23
(8小時內以1日計)
00:23
0
0
77
平常日
108.11.18
00:00
03:50
03:50
0
0
0
0
78
休息日
108.11.23
13:40
24:00
10:20
8
2
6
0
79
例假日
108.11.24
00:00
13:22
07:55
24:00
07:55
10:38
合計18:33
10:33
(8小時內以1日計)
2
00:33
0
80
平常日
108.11.25
00:00
02:43
02:43
0
0
0
0
81
平常日
108.11.27
14:08
24:00
09:52
0
0
0
0
82
平常日
108.11.28
00:00
02:00
02:00
0
0
0
0
83
休息日
108.11.30
13:24
24:00
10:36
8
2
6
0
84
例假日
108.12.1
00:00
04:46
04:46
04:46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85
平常日
108.12.13
13:02
24:00
10:58
0
0
0
0
86
休息日
108.12.14
00:00
13:32
04:06
24:00
04:06
10:28
合計14:34
8
2
6
0
87
例假日
108.12.15
00:00
12:52
04:08
24:00
04:08
11:08
合計15:16
07:16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88
平常日
108.12.16
00:00
13:20
03:45
24:00
03:45
10:40
合計14:25
0
0
0
0
89
平常日
108.12.17
00:00
13:26
04:32
24:00
04:32
10:34
合計15:06
0
0
0
0
90
平常日
108.12.18
00:00
16:44
04:02
24:00
04:02
07:16
合計11:18
0
0
0
0
91
平常日
108.12.19
00:00
00:46
00:46
0
0
0
0
92
休息日
108.12.21
15:34
24:00
08:26
8
2
6
0
92
例假日
108.12.22
00:00
13:36
05:42
24:00
05:42
10:24
合計16:06
08:06
(8小時內以1日計)
00:06
0
0
93
平常日
108.12.23
00:00
15:47
03:27
24:00
03:27
08:13
合計11:40
0
0
0
0
94
平常日
108.12.24
00:00
11:13
00:50
24:00
00:50
10:47
合計11:37
0
0
0
0
95
平常日
108.12.25
00:00
00:45
00:45
0
0
0
0
96
休息日
108.12.28
15:26
24:00
08:34
8
2
6
0
97
例假日
108.12.29
00:00
14:41
04:56
24:00
04:56
09:19
合計14:15
06:15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98
平常日
108.12.30
00:00
01:25
01:25
0
0
0
0
99
休假日
109.1.1
15:02
24:00
08:58
00:5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00
平常日
109.1.2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01
平常日
109.1.3
00:00
10:00
00:45
24:00
00:45
14:00
合計14:45
0
0
0
0
102
休息日
109.1.4
00:00
24:00
24:00
16
2
6
8
103
例假日
109.1.5
00:00
09:43
09:43
01:43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04
例假日
109.1.19
12:16
24:00
11:44
03:44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05
平常日
109.1.20
00:00
12:30
03:54
24:00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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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5:24
0
0
0
0
106
平常日
109.1.21
00:0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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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04:52
11:38
合計16:30
00:30
00:30
0
0
107
平常日
109.1.22
00:00
12:42
05:06
24:00
05:06
11:18
合計16:24
00:24
00:24
0
0
108
休假日
109.1.23
00:00
04:46
04:46
04:46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09
平常日
109.2.12
12:18
24:00
11:42
0
0
0
0
110
平常日
109.2.13
00:00
13:21
02:31
24:00
02:31
10:39
合計13:10
0
0
0
0
111
平常日
109.2.14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12
平常日(彈性調整補班)
109.2.15
00:00
12:50
03:49
23:00
03:49
10:10
合計13:59
0
0
0
0
113
平常日
109.2.19
11:20
24:00
12:40
0
0
0
0
114
平常日
109.2.20
00:00
12:49
05:10
24:00
05:10
11:11
合計16:21
00:21
0
0
0
115
平常日
109.2.21
00:00
12:55
03:02
24:00
03:02
11:05
合計14:07
0
0
0
0
116
休息日
109.2.22
00:00
08:53
08:53
8
2
6
0
117
例假日
109.2.23
15:05
24:00
08:55
00:55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18
平常日
109.2.24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19
平常日
109.2.25
00:00
13:55
06:07
24:00
06:07
10:05
合計16:12
00:12
00:12
0
0
120
平常日
109.2.26
00:00
17:25
07:33
24:00
07:33
06:35
合計14:08
0
0
0
0
121
平常日
109.2.27
00:00
17:42
00:15
20:31
00:15
02:49
合計03:04
0
0
0
0
122
休假日
109.2.28
17:19
24:00
06:41
06:41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23
休假日
109.2.29
00:00
23:57
02:26
24:00
02:26
00:03
合計02:29
02:29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24
休假日
109.3.1
00:00
05:33
05:33
05:33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24
平常日
109.3.2
19:45
24:00
04:15
0
0
0
0
125
平常日
109.3.3
00:00
08:17
00:22
09:39
00:22
01:21
合計01:43
0
0
0
0
126
休息日
109.3.7
14:59
16:30
01:31
01:31
01:31
0
0
127
例假日
109.3.15
12:15
24:00
11:45
03:45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28
平常日
109.3.16
00:00
18:09
02:23
24:00
02:23
05:51
合計08:14
0
0
0
0
129
平常日
109.3.17
00:00
17:34
00:47
24:00
00:47
06:26
合計07:13
0
0
0
0
130
平常日
109.3.18
00:00
18:11
06:05
24:00
06:05
05:49
合計11:54
0
0
0
0
131
平常日
109.3.19
00:00
17:46
02:15
23:21
02:15
05:35
合計07:48
0
0
0
0
132
平常日
109.3.20
17:31
24:00
06:29
0
0
0
0
133
休息日
109.3.21
00:00
00:48
00:48
00:48
00:48
0
0
134
例假日
109.3.22
18:39
24:00
05:21
05:21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35
平常日
109.3.23
00:00
02:50
02:50
0
0
0
0
136
平常日
109.3.25
08:01
24:00
15:59
0
0
0
0
137
平常日
109.3.26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38
平常日
109.3.27
00:00
06:17
06:17
0
0
0
0
139
例假日
109.3.29
13:05
24:00
10:55
02:55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40
平常日
109.3.30
00:00
13:16
05:06
24:00
05:06
10:44
合計15:50
0
0
0
0
141
平常日
109.3.31
00:00
17:50
04:42
24:00
04:42
06:10
合計10:52
0
0
0
0
142
平常日
109.4.1
00:00
02:05
02:05
0
0
0
0
143
休假日
109.4.2
17:42
24:00
06:18
06:18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44
休假日
109.4.3
00:00
04:47
03:35
22:38
03:35
17:51
合計21:26
13:26
(8小時內以1日計)
2
03:26
0
145
平常日
109.4.14
07:23
24:00
16:37
00:37
00:37
0
0
146
平常日
109.4.15
00:00
12:46
07:18
24:00
07:18
11:14
合計18:32
02:32
2
00:32
0
147
平常日
109.4.16
00:00
12:38
07:43
24:00
07:43
11:22
合計19:05
03:05
2
01:05
0
148
平常日
109.4.17
00:00
12:30
04:02
24:00
04:02
11:30
合計15:32
0
0
0
0
149
休息日
109.4.18
00:00
12:43
02:50
24:00
02:50
11:17
合計14:07
06:07
2
6
0
150
例假日
109.4.19
00:00
13:35
07:07
24:00
07:07
10:25
合計17:32
09:32
(8小時內以1日計)
01:32
0
0
151
平常日
109.4.20
00:00
13:28
08:16
24:00
08:16
10:32
合計18:48
02:48
2
00:48
0
152
平常日
109.4.21
00:00
06:50
06:50
0
0
0
0
153
休息日
109.4.25
11:50
24:00
12:10
04:10
2
6
0
154
例假日
109.4.26
00:00
24:00
24:00
16
(8小時內以1日計)
2
6
0
155
平常日
109.4.27
00:00
13:00
04:46
24:00
04:46
11:00
合計15:46
0
0
0
0
156
平常日
109.4.28
00:00
06:00
06:00
0
0
0
0
157
平常日
109.4.30
16:34
24:00
07:26
0
0
0
0
158
休假日
109.5.1
00:00
11:55
05:40
24:00
05:40
12:05
合計17:45
09:45
(8小時內以1日計)
01:45
0
0
159
休息日
109.5.2
00:00
07:16
07:16
07:16
2
05:16
0
160
平常日
109.5.13
12:22
24:00
11:38
0
0
0
0
161
平常日
109.5.14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62
平常日
109.5.15
00:00
13:44
03:43
24:00
03:43
10:16
合計13:59
0
0
0
0
163
休息日
109.5.16
00:00
12:35
06:14
24:00
06:14
11:25
合計17:39
09:39
2
6
01:39
164
例假日
109.5.17
00:00
02:41
02:41
02:41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65
平常日
109.5.19
10:40
16:15
12:08
24:00
01:28
07:45
合計09:13
0
0
0
0
166
平常日
109.5.20
00:00
13:10
04:16
24:00
04:16
10:50
合計15:06
0
0
0
0
167
平常日
109.5.21
00:00
05:32
05:32
0
0
0
0
168
平常日
109.5.25
12:30
24:00
11:30
0
0
0
0
169
平常日
109.5.26
00:00
06:27
06:27
0
0
0
0
170
平常日
109.5.27
12:15
24:00
11:45
0
0
0
0
171
平常日
109.5.28
00:00
17:10
00:47
23:26
00:47
06:16
合計07:03
0
0
0
0
172
平常日
109.5.29
17:03
23:26
06:23
0
0
0
0
173
休息日
109.5.30
17:08
24:00
06:52
06:52
2
04:52
0
174
例假日
109.5.31
00:00
01:41
01:41
01:41
(8小時內以1日計)
0
0
0
175
平常日
109.7.3
15:32
24:00
08:28
0
0
0
0
176
休息日
109.7.4
00:00
04:24
04:24
04:24
2
02:24
0
177
平常日
109.7.10
10:22
24:00
13:38
0
0
0
0
178
休息日
109.7.11
00:00
13:10
07:22
24:00
07:22
10:50
合計18:12
10:12
2
6
04:12
179
例假日
109.7.12
00:00
13:46
06:02
24:00
06:02
10:14
合計16:16
08:16
(8小時內以1日計)
00:16
0
0
180
平常日
109.7.13
00:00
12:10
04:45
24:00
04:45
11:50
合計16:35
00:35
00:35
0
0
181
平常日
109.7.14
00:00
24:00
24:00
8
2
6
0
182
平常日
109.7.15
00:00
07:05
07:05
0
0
0
0
總計㈠:⒈109年1月1日前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52時12分。
⒉109年1月1日前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時間合計:92時1分。
⒊109年1月1日後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20時18分。
⒋109年1月1日後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時間合計:38時25分。
總計㈡:⒈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30時。
⒉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時間合計:90時。
⒊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超過8小時時間合計:52時14分。
⒋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20時19分。
⒌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時間合計:48時32分。
⒍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超過8小時時間合計:13時51分。
總計㈢:⒈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8小時以內以一日計,合計:16日。
⒉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11時57分。
⒊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合計:17時。
⒋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8小時以內以一日計,合計:11日。
⒌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3時48分。
⒍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合計:6時。
總計㈣:⒈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8小時以內以一日計,合計:0日
⒉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0時。
⒊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合計:0時。
⒋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8小時以內以一日計,合計:8日
⒌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時間合計:3時45分。
⒍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之超過時間合計:3時26分。
附表二:各項加班費計算
編號
項次
計算式:各延長工時時薪×時間
(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新臺幣)
1
109年1月1日前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
128元×52時+128元×12/60=6,682元
6,682元
2
109年1月1日前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
160元×92時+160元×1/60=14,723元
14,723元
3
109年1月1日後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
132元×20時+132元×18/60=2,680元
2,680元
4
109年1月1日後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
165元×38時+165元×25/60=6,339元
6,339元
平常日加班費小計
30,424元(A)
5
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2小時以內
128元×30時=3,840元
3,840元
6
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
160元×90時=14,400元
14,400元
7
109年1月1日前休息日超過8小時
256元×52時+256元×14/60=13,372元
13,372元
8
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2小時以內
132元×20時+132元×19/60=2,682元
2,682元
9
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
165元×48時+165元×32/60=8,008元
8,008元
10
109年1月1日後休息日超過8小時
264元×13時+264元×51/60=3,656元
3,656元
休息日加班費小計
45,958元(B)
11
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8小時以內
96元×8時×16日=12,288元
12,288元
12
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128元×11時+128元×57/60=1,530元
1,530元
13
109年1月1日前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160元×17時=2,720元
2,720元
14
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8小時以內
99元×8時×11日=8,712元
8,712元
15
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132元×3時+132元×48/60=502元
502元
16
109年1月1日後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165元×6時=990元
990元
例假日加班費小計
26,742元(C)
17
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8小時以內
無
0
18
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無
0
19
109年1月1日前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無
0
20
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8小時以內
99元×8時×8日=6,336元
6,336元
21
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132元×3時+132元×45/60=495元
495元
22
109年1月1日後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165元×3時+165元×26/60=566元
566元
休假日加班費小計
7,397元(D)
加班費總計(A)+(B)+(C)+(D)=110,521元
附表三:離職前6個月(即109年1月16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加班費計算
編號
項次
計算式:各延長工時時薪×時間
(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新臺幣)
1
平常日延長工時2小時
時間合計:18時18分
132元×18時+132元×18/60=2,416元
2,416元
2
平常日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
時間合計:32時25分
165元×32時+165元×25/60=5,349元
5,349元
平常日加班費小計
7,765元(A)
3
休息日2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18時19分
132元×18時+132元×19/60=2,418元
2,418元
4
休息日超過2小時至8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42時32分
165元×42時+165元×32/60=7,018元
7,018元
5
休息日超過8小時
時間合計:5時51分
264元×5時+264元×51/60=1,544元
1,544元
休息日加班費小計
10,980元(B)
6
例假日8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10日
99元×8時×10日=7,920元
7,920元
7
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3時48分
132元×3時+132元×48/60=502元
502元
8
例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時間合計:6時
165元×6時=990元
990元
例假日加班費小計
9,412元(C)
9
休假日8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7日
99元×8時×7日=5,544元
5,544元
10
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2小時以內
時間合計:3時45分
132元×3時+132元×45/60=495元
495元
11
休假日(滿8小時後)延長超過2小時
時間合計:3時26分
165元×3時+165元×26/60=566元
566元
休假日加班費小計
6,605元(D)
加班費總計(A)+(B)+(C)+(D)=34,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