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即 鐘美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四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