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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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所載指定辯護人應增列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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