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
原告甲○○複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訴訟代理人 顏惠玲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輝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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