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東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和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