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和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和昌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05年2月
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5年3月2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訊問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柔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