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耀信受刑人即被告張玉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耀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玉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嗣由具保人羅耀信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71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71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該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稽,且具保人業經通知其須於檢察官指定之104年11月16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於具保人入監服刑前之10
4年11月3日已寄存在具保人陳報居住地即戶籍地之警察機關即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然屆時被告仍無故未到等節,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0月28日花檢錦甲(104執2718號)字第20573號通知稿暨送達證書、進行單、點名單、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