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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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淑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2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