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睿彬
代 理 人 陳茂龍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如經債務人以本票係偽造而提
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始得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非訟事
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761號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對伊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現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35519號清償票款事
件受理中,惟伊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而本件執行標的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
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聲請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固曾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然該事件前由原告以兩造正在協商和解中而撤回起訴,業經
本院調取108年度雄簡字第1666號卷宗審閱無訛,該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繫屬已然消滅,是以本件停止執行之聲
請,已失所附麗,原告聲請停止執行,洵無所據,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