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29號上訴人 詹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芳蘭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法院及審判長之權限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規定;且前揭規定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及第463條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二審準備程序亦準用之。
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邱筱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