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在職證明書。
二、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之還款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四、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5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提出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
六、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陳錦楓陳宣婷陳祐楷陳彥豪羅阿斗羅鄭秋梅 )之戶籍謄本及國稅局最近2年財產、所得清單,並釋明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七、最近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按期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八、釋明聲請人支出陳錦楓、陳宣婷、陳祐楷、陳彥豪投保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險、醫療險、壽險等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九、釋明於何時將新台幣100萬元交付何人投資。
十、釋明於96年3月及4月間,分別參加之互助會會單,各於何時得標、得標之合會金金額,及該款項之流向。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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