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