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受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16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受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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