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98年度中簡字第2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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