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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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理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瑞麟 代理人 俞央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一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屆滿,如附表編號二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代電子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松山分行│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叁拾伍萬元│GV六九八四一八││││││││二││├─┼─────────┼─────────┼───────────┼────────┼────────┼──┤│2│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吉林分行│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貳拾捌萬捌仟柒佰│PC00六二五二││││ 司彭蔭剛 │││伍拾元│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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