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六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號││││(新台幣)│││├─┼─────────┼─────────┼───────────┼────────┼────────┼───┤│1│台灣華商禮品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伍萬 元│CA三一二四八九││││司蔡月琴││││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