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智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4年度智上字第17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沛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5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聲明部分:
一、上訴人方面: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全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二、被上訴人方面:駁回上訴。
貳、陳述及理由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
㈠、⒈上訴人為中華民國新型第149003號「精密陶瓷閥結構改良㈡」新型專利(以下簡稱系爭專利權)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88年6月21日起,至98年4月29日止。被上訴人沛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沛玖公司)明知上訴人享有系爭新型專利權,竟未經上訴人許可,擅自製造、銷售與系爭專利權相同之陶瓷閥芯產品(以下簡稱被上訴人產品),侵害上訴人之權利,以獲取不法利益,上訴人自得依專利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上訴人沛玖公司請求賠償損害。因被上訴人沛玖公司連續侵害系爭新型專利權迄今至少有2年以上,由其91年及92年度營業稅401申請書可知,其侵權獲利高達1,800多萬元,上訴人僅請求損害賠償300萬元,並無過當之情形。⒉被上訴人乙○○為被上訴人沛玖公司之負責人,實際負責該公司業務之經營,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與被上訴人沛玖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⒊對被上訴人抗辯之陳述:⑴上訴人提出系爭新型專利權範圍之主張及說明書內容時,對於專利範圍所述之結構明確,並無前後不一之矛盾情況,故無庸審究有無禁反言原則。⑵訴外人勗登工業有限公司於89年9月15日曾引第三人 柯錫佳 之創作「單槍水龍頭瓷片改良結構」對系爭新型專利權為舉發,但二者之具體結構及所運用之技術原理均屬截然不同,故系爭專利權並無欠缺「新穎性」。而被上訴人產品結構係於固定碟片疊合之接觸面整個環設部分有凹槽,除該形狀之大小外,凹槽之分布與產生之效果均與系爭新型專利相同,是被上訴人確有侵害系爭新型專利權。⑶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以下簡稱中國生產力中心)之鑑定報告係以全要件及均等論原則判定被上訴人產品與系爭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實質相同。雖經鈞院囑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鑑定結果,被上訴人產品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但當初係因被上訴人抗辯中國生產力中心之鑑定報告未探究禁反言原則,始同意囑託工研院鑑定,故工研院之鑑定不可採等語。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享有系爭專利權,在未獲上訴人同音授權之情形下,猶生產同一型式產品並銷售予第三人,違反專利法第103條規定侵害上訴人之系爭專利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專利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全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
㈡、在本院補充陳述:⒈上訴人已於93年10月28日具向狀原審表示「完全不同意被上
訴人該份意見書併送至鑑定機關」,上訴人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補充。以下為上訴人所為之補充:⑴兩造於93年9月30日在原審審理程序時,曾就「有無侵害專利權」事實為爭點整理,協議不得提出任何說明意見予鑑定機構,俾免影響鑑定結果之公正性,此項約定應係上揭整理爭點協議所附之解除條件。詎被上訴人竟私下提出「請工研院進行專利鑑定時注意下列事項」,雖名為「注意事項」,實則屬被上訴人對鑑定之意見陳述,是兩造成立協議(訴訟契約)所附之解除條件已成就,該項協議即屬失效,據此,上訴人自不受工研院鑑定結果之拘束。原審未察,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規定,認兩造應受工研院鑑定結果之拘束,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顯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⑵再被上訴人向工研院提出之上開「注意事項」內容而言,其中「貳、更重要的是待鑑定物品只有固定碟片的週邊圍繞一道封閉性槽溝,且該槽溝的面積顯然遠大於專利案的小凹孔,是否能產生”利用毛細作用來補充潤滑油脂””交錯””密佈”情形?並請注意待鑑定物品之槽溝開口係大面積,而非只具細小面積。」,以之對照工研院之鑑定意見之「全要件原則分析」所述,本專利案及待鑑定物之綜合特點說明與結論,其內容幾完全引用被上訴人之注意事項,工研院鑑定意見之公平性及獨立性,顯然令人存疑,其鑑定結果自屬不當,不得據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⒉就中國生產力中心與工研院所為之鑑定報告內容、結論,按
系爭專利權三項獨立項之請求,採用「均等論」、「全要件原則分析」之鑑定方法,對照比較如下:⑴全要件原則:二份鑑定報告,均認為被上訴人製造生產之精密陶瓷閥(下稱待鑑定物),上訴人所有「陶瓷閥結構改良」(下稱鑑定物),兩者不相同。⑵均等論分析:因專利權之範圍,無法以文字做精確、完整之描述,且為防止他人故意僅就專利構成要件之技術時稍微做非實質之改變或置換,達到規避侵害專利權之責任,故專利權之範圍應擴張至專利技術特徵的均等範圍,此即均等論分析之鑑定。本件工研院就均等論分析,按鑑定物與待鑑定物二者之實質技術手段、實質功能與實質效果三方面比較,鑑定結果以二者僅有實質功能相同,至於實質技術手段、效果並不相同,其就鑑定物與待鑑定物之特徵,以文字敍述之內容與中國生產力中心之鑑定報告之文字敍述,幾完全相同,結果卻大相逕庭。例如,工研院以「(待鑑定物)其固定碟片⑹上設定之大面積且連續性技術設計之儲存油脂凹構⑻,並採用帶出方式補充流失之潤滑油脂至接觸面上。『本專利案(指鑑定物)在固定碟片及活動碟片上設有若干交錯面分析,且不連通之小凹孔⑻,以供容納積存潤滑油脂及利用毛細作用補充流失的潤滑油脂。』」。相同之情形,中國生產力中心之鑑定文字敍述為:「本專利利用活動碟片疊合接觸面上設凹陷結構方式,利用接觸面凹陷結構方式,利用接觸面凹設之結構具容納積存之功能」,鑑定所敍述結構、技術之文字部分,並無甚差異,惟工研院只以「二者非等效置換,且待鑑定物為在習知既有技術範圍,不適用均等論」為理由,即判斷鑑定物與待鑑定物之實質技術手段並不相同。按「習知既有技術」之涵意、範圍為何,該份鑑定意見並未明確指出,且鑑定理由先指出「習知既有技術範圍不適用均等論」,鑑定結論又稱「b、依專利均等論分析原則判斷,兩者並不適用專利均等之要件」,既認不適用均等論,又認依均等論分析,原則得出二者實質不相同之結論,顯有矛盾。是工研院就本件鑑定,其公正性及真實性,即令人置疑。原審依工研院鑑定結果,認被上訴人並無侵害系爭專利權,顯有不當。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無非係以生產力中心之鑑定報告為憑,惟該鑑定報告有諸多違誤,與事實不符,其可議者如下:⑴該鑑定報告對於上訴人所主張之專利範圍是否違反禁反言原則,並未予以探究,即率認系爭新型專利權範圍,進而認為被上訴人之陶瓷閥芯產品侵害系爭新型專利權,實不足採。其以均等論分析,認為:系爭新型專利權範圍,其中獨立項1要件與獨立項2要件,以均等論分析,應視為相同,係以:「本專利利用在活動碟片疊合接觸面上設凹陷結構方式,利用接觸面凹設之結構具容納積存之功能,達到讓活動碟片之疊合接觸面可容納積存潤滑油脂以助其在固定碟片上移動、轉動而增進其撣控活之結果。此鑑定物品利用在固定碟片之疊合接觸面上設凹陷結構方式,利用接觸面凹設之結構具容積存之功能,達到讓固定碟片之疊合接觸面可容積存潤滑脂助在其上之活動碟移動、轉動而增進活動碟片操控零(靈)活之結果,雖待鑑定物品利用在固定碟片上設凹陷之方式與本專利在活碟片上設凹陷結構之方式不同,但此不同本中心認為係一簡易置換,因固定碟片與活動碟片係呈對應接觸疊合之構造,待鑑定物品只是將本專利之凹陷容納積存潤滑油脂之結構從活動碟片側將調至固定碟片側,對熟悉讓術者而言實屬簡,易且其功能、達到之結果與本專利相同,故,本中心認為此部分兩者均等成立,認為相同。」,然系爭專利之申請日期為86年(西元1997年)4月30日,公告日期於88年6月21日,然早在上訴人申請該專利之前,有關陶瓷閥芯產品之製作,業界早已有相似產品,如德國在1987年公佈編號DE0000000號專利權,即已載明:「...該潤滑凹道7內係容納積存有潤滑油脂,該潤滑油脂係藉該閥件1、2移動或轉動時,流出該潤滑凹道7並佈滿該閥件1、2間之移轉面,而形成一平滑的潤滑薄膜。」,倘認上訴人之專利特徵與「凹槽」實質相同,則上訴人之「專利根本不具創作性;如認實質不同,則被上訴人產品即無侵害系爭專利權。⑵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1年2月6日(91)智專三㈢05051字第09189111396號專利舉發審定書,該案係勗登公司,對上訴人系爭專利權為舉發,主張「系爭專利(指本件上訴人之專利)固定碟片及/或活動碟片之疊合接觸面上設有交錯分佈的小凹孔,與引證一之弧狀儲油槽(25)及半月形儲油槽(26)相同,系爭專利並非首先創作,且未能增進功效,不符新型專利要件。」,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意見認定為舉發不成立,其理由乃認為:「系爭專利於活動碟片及或半月形儲油槽(25)(26)彼此形狀構造不同,非屬同一創作。系爭專利活動碟片(7)下端之與固定碟片(6)疊合接觸的平面,除了該混合室(72)的孔口外的整個面積,交錯分佈設小凹孔,可減少疊合接觸面積;系爭專利於碟片的疊合接觸面之冷熱進出水孔,及混合室之位移期間所交錯的面積範圍外之小凹孔所儲存之潤滑油,可使疊合接觸面之移動或旋轉操作平滑順暢,具有進步性。」,由此可知,該審定意見認為系爭新型專利具有「多數而交錯分佈的小凹孔」;而半月型儲油槽者,因不具有「多數而交錯分佈的小凹孔」,故二者非屬同一創作,並非相同之專利範圍。⑶上訴人在其專利說明書中「五、創作說明(4)」,記載:「而本創作的最主要特點係於該二碟片之任一或二者的疊合接觸面61、71設有若干交錯分佈的小凹孔8,以供容納積存潤滑油脂,其如第三、四圖所示,在該活動碟片7下端之與固定碟片6疊合接觸的平面71上,除了該混合室72的孔口之外的整個面積,皆交錯分佈的設有小凹孔8,由於該等凹孔8之開口只具細小之面積,且為交錯狀的均勻佈設,因此各凹孔8互不連通,不會形成廔管效應,故無減損該疊合接觸面之間的密封特性,而無漏水之虞。」,可見上訴人主張其專利特徵,在於「有小凹孔」、「小凹孔數量甚多」、「小凹孔交錯分佈」,因此可達到「互不連通,不會形成廔管效應,故無減損該疊合接觸面之間的密封特性,而無漏水之虞。」之效果。反觀被上訴人產品,並無任何形狀之細小凹孔,更無「數量甚多」之細小凹孔或線狀細凹槽,亦無碟片與碟片間「整個接觸面積,皆交錯分佈的設有小凹孔」,則被上訴人產品並無侵害系爭專利權。生產力中心鑑定報告著眼於「多數而交錯分佈的小凹孔」具有儲油之作用,而忽視「儲油」者,乃業界習知之技術,並無創作性,因此誤為:「雖待鑑定物品利用在固定碟片上設凹陷之方式與本專利在活碟片上設凹陷結構之方式不同,但此不同本中心認為係一簡易置換,因固定碟片與活動碟片係呈對應接觸疊合之構造,待鑑定物品只是將本專利之凹陷容納積存潤滑油脂之結構從活動碟片側將調至固定碟片側,對熟悉該技術者而言實屬簡易,且其功能、達到之結果與本專利相同。」,而判定被告產品侵害系爭新型專利權,故其鑑定報告,並無可採。⒉上訴人於其專利說明書中主張其專利具有小凹孔、小凹孔數量甚多、小凹孔交錯分佈等特徵,反觀被上訴人產品,並無任何形狀之細小凹孔,更無數量甚多之細小凹孔或線狀細凹槽,亦無碟片與碟片間整個接觸面積,皆交錯分佈的設有小凹孔,是被上訴人產品與系爭新型專利不相同。⒊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1年2月6日(91)智專三㈢05051字第09189000396號專利舉發審定書認定,系爭專利係具有多數而交錯分佈的小凹孔之特徵。惟被上訴人產品亦無該特徵,當非屬系爭新型專利範圍。⒋再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接受被上訴人舉發系爭新型專利權不具新穎性之審定意見書中表示,系爭新型專利權之範圍與德國1987年5月6日公開之第DE0000000號專利案,兩者結構不相同。惟上開德國專利案利用凹槽儲油與被上訴人產品之閥件相同,足見被上訴人產品與系爭新型專利權非屬相同,當無侵害之虞。⒌被上訴人以勗登公司於89年9月15日就單槍水龍頭瓷片改良結構,以二者間之結構均設有大面積凹槽為由,而對系爭新型專利權為舉發,上訴人於同年11月6日提出答辯理由書中表示,系爭新型專利在碟片的疊合接觸面之冷熱進出水孔及混合室之位移期間所交錯的面積範圍之外設有若干交錯分布得小凹孔,與大面積的弧狀儲油槽或半月型儲油槽均不同等語。惟本案被上訴人之產品亦是大面積凹槽而非細小凹孔,當然與系爭新型專利相異,上訴人卻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新型專利,顯然違反禁反言原則。⒍被上訴人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權,故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300萬元本息之損害,為無理由。
㈡、在本院補充陳述:⒈兩告在原審並未以「不得向鑑定機關提出何說明意見」作為
解除條件,且原審並非只將被上訴人於93年10月27日提出之「請工研院進行專利鑑定時注意下列事項」等資料送交鑑定機關參考,同時亦將上訴人提出之「中國生產力中心鑑定報告」送交鑑定機關參考,故上訴人質疑鑑定機關之公平性及獨立性,顯然無據。
⒉上訴人主張工研院之鑑定報告第13頁第10行述「二者非等效
置換且待鑑定物為在習知既有技術範圍,不適用均等論」等詞,並未明確指出「習知既有技術」之涵意範圍為何。惟按,上開報告第12頁倒數第2行以下謂:「待鑑定物的結構組成亦同於一般習知技術(註:系爭專利的基本結構組成亦同於一般習知技術),且於接觸面上設計儲存油脂之結構以減少接觸面之摩擦阻力也屬習知的技術應用...兩造相較,待鑑定物之大面積連續性儲存潤滑油凹構⑻之設計方式並未揭露於本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及其圖示中...故二者非等效置換,且待鑑定物為在習知既有技術範圍,不適用均等論」者,其中已明白指出「習知既有技術」之涵意範圍為何,故上訴人所言並不實在。
⒊上訴人主張工研院鑑定報告「既認(習知既有技術範圍)不
適用均等論,又認依均等論分析原則得出二者實質不相同之結論,顯有矛盾」等語。惟按,習知既有技術者係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存在之技術,依習知既有技術範圍來實施生產之產品,當然不會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問題,是對於有無侵害專利權之判斷時,當然沒有應否適用均等論之問題,故上訴人之陳述,顯然是曲解工研院報告之字義。
⒋系爭專利經被上訴人向經濟部提出之舉發案已成立,系爭專利業已被撤銷,上訴人之訴願亦經駁回。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該專利權目前仍在有效存續期間內(系爭專利權經被上訴人沛玖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經該局審定結果,認舉發成立,應撤銷系爭專利權,有附在本院卷第32頁之94年5月5日(94)智專三㈢05051字第09420411610號專利審定書影本一份可稽。經上訴人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94年10月12日經訴字第0940613662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上訴人之訴願〔見本院卷第51-55頁〕,上訴人提起行政訴訟中),及被上訴人乙○○係被上訴人沛玖公司之負責人等事實,已據上訴人提出專利證書、專利公報等件影本在原審卷為憑,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堪信為真正。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產品侵害其所有之系爭專利權一節,則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抗辯,是本件爭點在於被上訴人產品是否有侵害系爭專利權?若有侵害專利權,其損害額為何?
四、經查:
㈠、按「鑑定人由法院選任之,並定其人數。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93年6月30日在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合意由工研院為本件鑑定機關,並各先墊支鑑定費用二分之一,有爭點整理言詞辯論筆錄在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42頁),原審因而依兩造合意選任工研院為鑑定人,鑑定被上訴人產品有無侵害系爭專利權,經工研院鑑定結果,認「沛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精密陶瓷給水器』與『精密陶瓷閥結構改良㈡』新型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不相同」等情,本院審酌工研院之鑑定報告,係依全要件原則解析被上訴人產品各要件之特徵與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要件特徵逐一比對,待鑑定物之大面積且連續性的儲油脂凹槽並不符合本專利案之專利訴求重點特徵,被上訴人產品並未落入本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全要件限制內。而依均等論之分析比較,因被上訴人產品與本專利案兩者之固定碟片接觸面設計儲存潤滑油脂及補充潤滑油脂所運用之實質技術及達成的實質效果均不相同,兩者並不適用專利均等之要件,故被上訴人產品與本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並不相同(詳見附表所示)之事實,有工研院94年6月20日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一份在卷可稽,該報告已就上訴人專利申請範圍各項逐一進行全要件原則比對分析,並就上訴人專利之構成技術手段(way)、功能(function)及達成效果(result)與被上訴人產品比對分析二者是否實質之均等,鑑定過程與內容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自堪採用。上訴人雖在原審另陳稱:當初係因生產力中心之鑑定報告未述及禁反言原則,始同意囑託工研院鑑定等語。惟查,本件係屬專利權侵害事件,非經鑑定,無從判斷系爭專利權有無遭侵害之事實,自有囑託專業機關鑑定必要,鑑定時,由鑑定機關就涉嫌侵害專利權之產品依鑑定原則就應注意事項予以考量後為鑑定,鑑定機關自無法捨全要件原則與均等論不顧,而僅就「禁反言原則」一項為鑑定,上訴人在兩造協議決定鑑定機關時,係基於何動機,屬其內部考量範疇,並不影響法院囑託鑑定機關所為鑑定報告之效力。再上訴人雖在原審提出中國生產力中心於92年12月23日所為存檔編號為:
p-9212-01鑑定報告一份,憑以證明被上訴人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事實。惟查,該份鑑定報告係上訴人私下單方面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所為,有關專利案內容及相關資料與待鑑定物品均由委託人即上訴人提供,其待鑑定物品並未經被上訴人確認,自乏公正性,而無可採。此外,上訴人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事證以實其說,是其主張被上訴人有侵害其所有之系爭專利權一節,自難採信。
㈡、至上訴人主張兩造於93年6月30日在原審言詞辯論時所為由工研院擔任本件鑑定人之協議,附有不得再向鑑定機關提出任何說明意見之解除條件,詎被上訴人竟私下向工研院提出「請工研院進行專利鑑定時注意下列事項」之意見陳述,兩造協議所附之解除條件已成就,該項協議失效,上訴人自不受工研院鑑定結果之拘束,法院亦不得據該鑑定報告為判決等語。經查,兩造於93年9月30日在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合意由工研院為本件之鑑定機關時,並未協議或合意兩造不得再向鑑定機關提出任何說明意見等情,有上開集中審理言詞辯論筆錄一份在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42、243頁),上訴人主張兩造協議附有上開條件,自無可採。況本件被上訴人係於93年10月27日向原審提出「請工研院進行專利鑑定時注意下列事項」一份,聲請併送工研院鑑定時參酌,被上訴人雖曾表示反對意見,然原審仍於94年1月14日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彰院 鳴民義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三號函檢送工研院參考(見原審卷第321、385、386、390頁),上訴人因而亦於94年1月20日向原審提出對其有利之「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專利鑑定報告」一份,聲請併送工研院參考,以維公平、公正原則,經原審於94年1月21日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彰院鳴民義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三號函(見原審卷第394、395頁)檢送工研院參酌等情,有相關書狀及函等件在原審卷可稽,足認原審提供予工研院之鑑定資料,除了被上訴人提出之上開注意事項外,尚包括上訴人提出之前揭鑑定報告,是於保護兩造均有受到公平鑑定機會方面,並無失衡情形,上訴人上開主張自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產品既未侵害系爭專利權,從而,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沛玖公司、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因而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案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核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另上訴人聲請再送其他鑑定機關鑑定,亦無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B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報告┌─┬───────────────┬─────────────┬────────┬─────────┐││本專利案(原告系爭專利權範圍)│待鑑定物(被告產品)││││├───────────────┼─────────────┤比對結果│備註│││精密陶瓷閥結構改良㈡│精密陶瓷給水器結構│││├─┼─┬─────────────┼─────────────┼────────┼─────────┤│全││a、一種精密陶瓷閥結構改良│a、一種精密陶瓷閥結構改良│基本組成結構符合│1、專利均等論原則││要│第│㈡,由一固定碟片⑹及一│㈡,由一固定碟片⑹及一│,均為習知之技術│,係就全要件不││件│1│活動碟片⑺疊合組成,其│活動碟片⑺疊合組成,其│應用。│符合之項目進行││原│條│一為固定在水控閥匣體⑶│一為固定在水控閥匣體⑶││鑑定物與專利案││則│專│內,另一受控制裝置⑸之│內,另一受控制裝置⑸之││申請專利範圍之││分│利│驅動可在固定碟片⑹上移│驅動可在固定碟片⑹上移││均等技術比對分││析│獨│動或轉動藉以調節水量。│動或轉動藉以調節水量。││析,必須在基於│││立├─────────────┼─────────────┼────────┤當時一般同業人│││項│b、其特徵在於該活動碟片⑺│b、其特徵在於該固定碟片⑹│儲存油脂結構特徵│士所處之技藝環│││訴│之疊合接觸面(71)上設│之疊合接觸面(61)上設│不符合。│境下,構成技術│││求│有多數交錯而分佈的小凹│有大面積且連續性特殊設││手段(way)、功││││孔⑻,以供容納積存潤滑│計之儲存油脂凹槽⑻,以││能(function)││││油脂者。│供容納積存潤滑油脂者。││、及達成效果(││├─┼─────────────┼─────────────┼────────┤result)三者皆為││││a、一種精密陶瓷閥結構改良│a、一種精密陶瓷閥結構改良│基本組成結構符合│實質(substant│││第│㈡,由一固定碟片⑹及一│㈡,由一固定碟片⑹及一│,均為習知之技術│-ial)均等時,│││2│活動碟片⑺疊合組成,其│活動碟片⑺疊合組成,其│應用。│為能稱待鑑定物│││條│一為固定在水控閥匣體⑶│一為固定在水控閥匣體⑶││構成專利均等論│││專│內,另一受控制裝置⑸之│內,另一受控制裝置⑸之││所定義之侵害。│││利│驅動可在固定碟片⑹上移│驅動可在固定碟片⑹上移││2、專利鑑定之流程│││獨│動或轉動藉以調節水量。│動或轉動藉以調節水量。││首須明確申請專│││立├─────────────┼─────────────┼────────┤利範圍之內容,│││項│b、其特徵在於:該固定碟片│b、其特徵在於:該固定碟片│儲存油脂結構特徵│再解析申請專利│││訴│⑹之疊合接觸面(61)上│⑹之疊合接觸面(61)上設│不符合。│範圍之構成及待│││求│設有多數交錯而分佈的小│有大面積且連續性特殊設││鑑定樣品之構成││││凹孔⑻,以供容納積存潤│計之儲存油脂凹槽⑻,以││,其後,適用全││││滑油脂者。│供容納積存潤滑油脂者。││要件原則與均等││├─┼─────────────┼─────────────┼────────┤論分析,如判定││││a、一種精密陶瓷閥結構改良│a、一種精密陶瓷閥結構改良│基本組成結構符合│待鑑定物與專利│││第│㈡,由一固定碟片⑹及一│㈡,由一固定碟片⑹及一│,均為習知之技術│案申請範圍相同│││3│活動碟片⑺疊合組成,其│活動碟片⑺疊合組成,其│應用。│,須適用禁反言│││條│一為固定在水控閥匣體⑶│一為固定在水控閥匣體⑶││原則。如適用全│││專│內,另一受控制裝置⑸之│內,另一受控制裝置⑸之││要件原則與均等│││利│驅動可在固定碟片⑹上移│驅動可在固定碟片⑹上移││論分析,判定待│││獨│動或轉動藉以調節水量。│動或轉動藉以調節水量。││鑑定物與專利案│││立├─────────────┼─────────────┼────────┤申請範圍不相同│││項│b、其特徵在於該活動碟片⑺│b、其特徵在於該固定碟片⑹│儲存油脂結構特徵│,即無適用禁反│││訴│及固定碟片⑹之疊合接觸│之疊合接觸面(61)上設有│不符合。│言原則之必要。│││求│面(61)(71)上設有多數交│大面積且連續性特殊設計││││││錯而分佈的小凹孔⑻,以│之儲存油脂凹槽⑻,以供││││││供容納積存潤滑油脂者。│容納積存潤滑油脂者。││││├─┼─────────────┼─────────────┼────────┤││││本專利案另外訴求特點係於「│待鑑定物的特點係於「固定碟││││││孔口之外的整個面積,設有若│片上有大面積且連續性特殊設││││││干交錯分佈且不連通的小凹孔│計之儲存油脂凹槽⑻,以供容││││││⑻,以供容納積存潤滑油脂,│納積存潤滑油脂」。因高精密│││││綜│不會形成廔管效應,故無減損│加工技術之助可以讓接觸面(││││││該疊合接觸面之間的密封性,│61)(71)保持完全接觸的狀│││││合│而無漏水之虞」。若有因水侵│態,「無漏水之虞」,透過潤││││││蝕而流失先前所塗佈的潤滑油│滑油脂產生的薄膜,保持控制│││││特│脂時,在該凹孔⑻中所積存的│裝置的操控靈活度。若有因水││││││潤滑油脂,會於二碟片移動或│侵蝕流失先前所塗佈的潤滑油│││││點│旋轉時,藉由接觸面間(61)│脂時,可由二碟片移動或旋轉││││││(71)的「毛細作用」將潤滑│時「帶出潤滑油脂」補充流失│││││說│油脂補充流失處,故可常保該│處,故可常保該疊合接觸面之││││││疊合接觸面之移動或旋轉操作│移動或旋轉操作平滑順暢。│││││明│平滑順暢。疊合接觸面上的凹│││││││孔⑻,並非限定為小圓孔,如│││││││以「各式幾何孔形或線狀之細│││││││凹槽」等簡易的等效替代手段│││││││,亦屬本專利案揭示之範疇。│││││├─┼─────────────┴─────────────┴────────┤│││結│a、依全要件原則解析待鑑定物各要件之特徵與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要件待│││││徵逐一比對,結果待鑑定物之大面積且連續性的儲油脂凹槽⑻並不符合與本專│││││利案之專利訴求重點特徵。│││││b、依據前述之全要件原則,待鑑定物並未落入本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全要件限制││││論│內,所以必須就專利均等論再作均等技術之考量。││├─┴─┴────────────────────────────────────┤│├─┬─┬───────────────────────────┬────────┤││均││a、結構組成係同於一般習知技術,且於接觸面上設計儲存油│二者非等效置換且│││等││脂之結構以減少接觸面之摩擦阻力也屬習知的技術應用,│待鑑定物為在習知│││論│實│因此其固定碟片⑹上設定之大面積且連續性技術設計之儲│既有技術範圍,不│││分│質│存油脂凹槽⑻,並採用帶出方式補充流失的潤滑油脂至接│適用均等論,待鑑│││析│技│觸面上藉以保持順暢的操控性,與本專利案在固定碟片及│定物與本專利案於││││術│活動碟片上設有若干交錯而分佈,且不連通的小凹孔⑻,│固定碟片儲油凹槽││││手│以供容納積存潤滑油脂及利用毛細作用補充流失的潤滑油│⑻構造所構成之實││││段│脂至接觸面上藉以保持順暢的操控性等技術特徵,完全不│質技術手段並不相││││比│相符合。│同。││││較│b、待鑑定物之大面積連續性儲存油脂凹槽⑻之設計方式並未││││││揭露於本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及其圖示中,本專利案也無││││││該等同結構及技術構成。││││├─┼───────────────────────────┼────────┤│││實│待鑑定物固定碟片⑹儲存潤滑油脂凹槽⑻之構造與本專利│待鑑定物與本專利││││質│案固定碟片⑹儲存潤滑油脂凹槽⑻構造並不相同,補充油│案兩者於所具備之││││功│脂的方式也不同,但都可以達到二碟片接觸面(61)(71)間│實質功能相同。││││能│之潤滑功能可常保該疊合接觸面之移動或旋轉操作平滑順│││││比│暢,係屬習知技術之應用。│││││較│││││├─┼───────────────────────────┼────────┤││││a、待鑑定物係以大面積連續性儲存油脂凹槽⑻容納積存潤滑│待鑑定物與本專利││││實│油脂,配合活動碟片⑺之平整的接觸面(71)達到滑移順│案整體之實質效果││││質│暢的效果及採帶出補充潤滑油脂的方式,與本專利設有若│不相同。││││效│干交錯而分佈且不連通的小凹孔,配合活動碟片平整的接│││││果│觸面或設有若干交錯而分佈且不連通的小凹孔⑻以供容納│││││比│積存潤滑油脂,以達到潤滑效東及利用毛細作用補充油脂│││││較│的特徵完全不相同。││││││b、待鑑定物擁有之大面積連續性的凹槽⑻可以儲存較多的潤││││││滑油脂,使用壽命長。││││├─┼───────────────────────────┴────────┤│││結│a、待鑑定物與本專利案因兩者之固定碟片⑹之接觸面(61)設計儲存潤滑油脂及│││││補充潤滑油脂所運用之實質技術手段及達成的實質功果均不相同。│││││b、依專利均等論分析原則判斷,兩者並不適用專利均等之要件,故待鑑定物與本││││論│專利案申請範圍為實質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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