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2號
原 告 李佩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世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百世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世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繳裁判費31
,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1,1
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