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9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SULASTRI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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