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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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