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瑜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月二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陳清怡~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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