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9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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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國民
被 告 丙○○ 國民
被 告 陳廷 (即 陳冠伶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七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88年9月28日邀同被告丙○○
、陳廷(原名陳冠伶)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至95年9月28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8.5計算,按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機動調整之,應按月清償
本息,若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
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惟
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5年1月20日止,即再未按期履行債務,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仍不
置理,迄尚欠本金60,8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法被告自應
負清償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883元,及自95年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07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提出之異議
書狀,其陳述略以:原告所指本件債務金額60,883元與事實
不符等情。
四、被告陳廷(即陳冠伶)則以:當初因與主債務人即被告乙○
○為男女朋友關係,始同意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
現兩人已分手,故伊不願代為清償本件債務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放款客戶往來明細
為證,堪信為真正。被告乙○○及陳廷雖分別以前揭情詞置
辯。惟查:
(一)被告乙○○固指摘原告所指本件債務金額60,883元與事實
不符云云,惟未舉證證明其債務金額有何與事實不符情形
,是被告乙○○所為此項抗辯,自難遽為憑採。
(二)又被告陳廷雖另以前詞置辯。惟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
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
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
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著有45年臺上字第1426號
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陳廷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既
為其與原告所不爭執之事實,復有原告提出之借據存卷可
查,故縱使被告陳廷當初確係基於與主債務人即被告乙○
○有男女朋友情誼,始應允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則不論其與被告乙○○現是否已經分手,依據上開判例意
旨,仍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是被告 陳廷此 之所
辯,亦於法無據,難以採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乙○○向其借款,並以被告丙○○
及陳廷為連帶保證人,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60,883元等情,
既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60,883元,及自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07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連帶
負擔。
八、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